人死車翻被拒賠 保險公司“無責不賠”霸王條款無效

訊石光通訊網(wǎng) 2012/10/8 9:53:51

兩車相撞,人死車翻,交警部門認定為意外事故。車主公司在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后,卻被保險公司以“無責不賠”為由拒絕理賠。日前,無錫南長區(qū)法院審結該起保險合同糾紛,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0萬余元。

  2010年8月,楊某駕駛半掛牽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突遇宋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左前輪癟氣,導致車輛失控偏向路右,兩車發(fā)生碰撞,越野車翻下路基,宋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宋某、楊某均不負事故責任。同年10月,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載明:楊某所屬公司出于人道主義精神,自愿一次性賠償宋某及家屬10萬元。該筆款項當日支付完畢。

  2012年8月,楊某所屬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1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條款明確約定“無責不賠”,10萬元賠償是對方出于人道主義自愿賠付的,并未經(jīng)過保險公司認可,應由對方自行承擔。

  審理查明,2009年,楊某所屬公司為該輛半掛牽引車及掛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條款第十二條約定,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保險條款第十二條實質(zhì)上產(chǎn)生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反面作用,與鼓勵民眾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與保險法法理沖突,既不符合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屬于免責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最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楊某所屬公司保險金10萬余元。

  法官點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無責不賠”該條款客觀上免除了保險公司自身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獲得賠償這一主要權利,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保險公司不能據(jù)此免責。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作者:陸芳芳 馮衛(wèi)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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