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份,我在布吉麗湖花園買了套二手房,已經是第三手。最近準備遷戶口,到水徑派出所查詢該房產下是否有戶口掛在上面,結果派出所告知已經有戶口在上面,是1999年麗湖花園交樓時遷入的。這是原第一手業(yè)主的戶口???/span>2009年10月他已將該房屋賣給了我的上家,一直未遷走戶口,他在派出所及上家留的電話都已失效,現在聯系不到該人,派出所說該房產下已經有戶口不能落戶,必須遷走才行,我是現在該房產的合法擁有者,該怎么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能順利落戶?
咨詢者:您好!二手房買賣中可以設定戶口條款,即要求賣方在一定期限內遷走戶口,否則構成違約,可以追究違約責任。因您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個戶口問題,沒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有戶口沒有遷走的情況如何處理,所以,想通過法律的方式來處理可能有一定的難度。
你所購房產是前一手業(yè)主的,要追究責任比較困難,而戶口問題屬于政策性問題,我國目前也沒有強制遷離戶口的政策規(guī)定,建議跟公安局商量有何辦法可以處理或者向公安局信訪部門投訴解決。另可以查詢原業(yè)主老家的地址來查找。
新聞來源: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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